(2017)渝0107民初1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重庆名杭家具有限公司与武隆县鸡尾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697号原告:重庆名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红狮大道5号A12栋3-2。法定代表人:游红梅。被告:武隆县鸡尾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铁矿乡街道10号。法定代表人:舒家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名杭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隆县鸡尾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名杭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名杭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名杭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50元,由原告重庆名杭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兰 霞人民陪审员 魏 静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