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忠凯、赵永芳与刘超、付祥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凯,赵永秀,刘超,付祥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649号原告:陈忠凯,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赵永秀,女,1937年11月25日出生,身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刘超,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付祥伟,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南江路139-147号。负责人:罗俊琪,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梅,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陈忠凯、赵永芳诉被告刘超、付祥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陈忠凯、赵永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忠凯、赵永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606元,由陈忠凯、赵永芳负担。审判员 廖述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鲜 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