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5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某1与朱某2、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407号原告:朱某1,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朱某2,男,60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女,6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1与被告朱某2、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1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某1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天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