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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印荣与高东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印荣,高东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2043号原告:高印荣,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告:高东奎,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原告高印荣诉被告高东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印荣的起诉。审判员  杨立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小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