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印荣与高东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印荣,高东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2043号原告:高印荣,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告:高东奎,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原告高印荣诉被告高东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印荣的起诉。审判员 杨立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小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