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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牛氏、黄树敏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牛氏,黄树敏,齐国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牛氏,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息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树敏,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息县,黄牛氏的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朗,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息县,黄牛氏、黄树敏的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清,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国旺,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辉,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牛氏、黄树敏因与被上诉人齐国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8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牛氏、黄树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朗、彭永清,被上诉人齐国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表现在齐国旺提交欠条一份上书写一个“牛”字,对于该“牛”为谁书写双方各执一词,在没有进行鉴定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欠条为黄牛氏书写,没有依据;根据鉴定结论情况,再结合证据形式、举证责任分配,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8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诉讼费退还上诉人。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任明乐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仲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