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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催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东安建国摩托车修理店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东安建国摩托车修理店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催70号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东安建国摩托车修理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街。经营者姓名:裴建国,负责人。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东安建国摩托车修理店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东安建国摩托车修理店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30617005、票面金额为1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东安建国摩托车修理店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东安建国摩托车修理店负担。审判长  金健峰审判员  钱国平审判员  杨春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