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富贵与被执行人武志远给付金钱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富贵,武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闫富贵。被执行人武志远。申请执行人闫富贵与被执行人武志远给付金钱一案,本院依据(2015)同民终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武志远给付申请执行人闫富贵医保报返款82698.8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869元,执行费1140元。被执行人武志远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武志远无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股权,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张丽芳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淑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