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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富贵与被执行人武志远给付金钱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富贵,武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闫富贵。被执行人武志远。申请执行人闫富贵与被执行人武志远给付金钱一案,本院依据(2015)同民终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武志远给付申请执行人闫富贵医保报返款82698.8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869元,执行费1140元。被执行人武志远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武志远无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股权,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张丽芳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淑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