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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建明与被执行人四川格路博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明,四川格路博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明,男,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四川格路博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XX良,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明与被执行人四川格路博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格路博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华蓥市工业新城玉兰大道厂房但该厂���已经抵押给乐山商业银行南充分行,故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四川格路博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外租的租金,但该租金尚不足以清偿全部案款,现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予以分期履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远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