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学伟与刘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伟,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王学伟,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蒙古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状与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刘XX,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人王学伟与被执行人刘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1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学伟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0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扣划工资履行周期过长,故2017年8月22日,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还款周期过长,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1执287号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XX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金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付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