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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周子航与邹博轩、姜冰、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航,姜冰,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民初2115号原告:周子航,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理人:周玉峰,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清,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安。被告:邹博轩,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理人:姜冰,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姜冰,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住所地长春市工农大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华昌,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兵,该学校政教主任。原告周子航诉被告邹博轩、姜冰、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子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7,433.99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4,362.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0元、护理费1,69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财产损失680.00元。各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及比例由法庭确定。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2日,原告周子航在被告六十八中学学习期间无故被被告邹博轩用铁棍将面部打伤。被告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存在过错。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邹博轩、姜冰辩称,原告受伤住院后当天下午姜冰去了原告住院处,原告口述其同学告诉他邹博轩要打他于是他向后跑,撞到邹博轩甩伸缩的铁棍,导致原告眼镜打碎了,划伤眼眶受伤。事实没有异议,请法院依法判决。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辩称,事实没有异议,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周子航与邹博轩系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初二四班同班同学,2016年12月12日在上午第一节课下课课间,周子航在问其他同学问题时有同学喊:“周子航快跑,邹博轩要打你”,此时邹博轩刚好甩出铁棍,周子航被铁棍打碎了眼镜,眼眶受伤。当日,周子航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14,362.79元,另周子航重新配镜花费680.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及庭审笔录附卷为凭。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邹博轩甩铁棍将周子航打伤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对周子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侵权行为发生在课间休息期间,此期间学生仍处于学校的监管下,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未能规范并有效管理学生课间休息期间的行为,对侵权事实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院结合二被告过错程度,酌定邹博轩承担80%赔偿责任,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承担20%赔偿责任。因邹博轩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对周子航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14,362.7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0元(100.00元×7天);3、护理费过高,本院按一人标准保护845.74元(120.82元×7天);4、财产损失680.00元;5、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周子航面部裂伤,影响容貌,本院酌定保护3,0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9,588.53元,由邹博轩监护人姜冰赔偿15,670.82元(19,588.53元×80%),由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赔偿3,917.71元(19,588.53元×20%)。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子航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670.82元;被告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子航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17.71元;驳回原告周子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00元,由被告姜冰负担232.00元,被告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负担57.00元,原告周子航负担19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清香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娄红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