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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阿拉腾高娃与达拉特旗召君镇柴登嘎查召西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腾高娃,达拉特旗召君镇柴登嘎查召西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614号原告阿拉腾高娃,女,蒙古族,1977年5月30日出生,个体。被告达拉特旗召君镇柴登嘎查召西社。社长白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腾高娃诉被告达拉特旗召君镇柴登嘎查召西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腾高娃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达拉特旗召君镇柴登嘎查召西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阿拉腾高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拉腾高娃撤回对被告达拉特旗召君镇柴登嘎查召西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阿拉腾高娃负担。审判员  刘彦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边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