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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夏迪兵与唐林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迪兵,唐林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277号申请人:夏迪兵,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唐林琳,女,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504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林琳名下皖E×××××号、皖E×××××号、皖E×××××号小型汽车叁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