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4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加金与张艳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4480号原告:朱加金,男,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陈济彬,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朱加金诉被告陈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加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济彬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加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陈济彬立即给付所欠款项人民币10000元;2、诉讼费、邮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被告陈济彬(张艳钢为陈济彬担保)向原告朱加金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给原告出据欠条一枚,内容为”欠朱加金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还款期限为一个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如果到期还不上担保人一次还清。担保人张艳钢,欠款人陈济彬,日期为2016年1月1日。现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陈济彬、张艳钢催要,但被告至今未给付此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被告欠原告款项有欠条为证,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济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立即返还朱加金欠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朱加金25元,由陈济彬负担25元。邮寄费112元由陈济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