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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审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甘超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甘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45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捷,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伟豪,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科员。委托代理人何信辉,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科员。被执行人甘超强,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粤顺管罚杏(2016)第A0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粤顺管罚杏(2016)第A0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喻景鹏审判员  涂远鹏审判员  梁嘉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怿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