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4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与陈园园、林州市建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陈园园,林州市建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松,陈松芳,陈荣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014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住所址:林州市合涧镇合涧村。负责人王栗水,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连卫东,系该社职工。被告陈园园,女,汉族,1987年8月5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建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淇镇陈庄村。法定代表人:石松。被告石松,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被告陈松芳,男,汉族,1965年3月25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陈荣荣,女,汉族,1990年6月29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诉被告陈园园、林州市建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松、陈松芳、陈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在本院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