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1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雷波与程少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波,程少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703号之一原告:雷波,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程少杰,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雷波与被告程少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雷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波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雷波负担。审判员 姚朝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诗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