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文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24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标,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标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黄文标经与购毒人员刘某某电话联系妥当后,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莞村一面部店门口对出路段,以1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刘某某贩卖白色固体2小包,交易完毕即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从被告人黄文标身上起获毒资100元以及白色智能手机1部,并在购毒人员刘某某处起获其刚刚购得的白色固体2小包(经称量,共0.13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黄文标认罪认罚、坦白、贩卖海洛因0.13克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文标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文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文标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文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13克予以没收、销毁,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均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静敏刘亚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