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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金锁与被告袁著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锁,袁著森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399号原告:孙金锁,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袁著森,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孙金锁与被告袁著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孙金锁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金锁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金锁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0元,由孙金锁负担。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钧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