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孙金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豫0105执恢35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61号。法定代表人:欧明旺,经理。被执行人孙金波,男,汉族,1978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孙金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金民二初字第6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金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孙金波名下车牌号为豫M200**的宝马牌汽车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孙金波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照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