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5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蔡光镇与林家勇、徐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886号原告:蔡光镇,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林家勇,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徐春香,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原告蔡光镇与被告林家勇、徐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光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锦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