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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龙刚与陈艳、邹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刚,陈艳,邹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495号申请执行人李龙刚。被执行人陈艳。被执行人邹建。本院在执行李龙刚与邹建、陈艳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邹建有车牌号为鄂c×××××江淮轿车一辆,被执行人陈艳有车牌号为鄂c×××××别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邹建车牌号为鄂c×××××江淮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查封被执行人陈艳车牌号为鄂c×××××别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余华礼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