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龙刚与陈艳、邹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刚,陈艳,邹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495号申请执行人李龙刚。被执行人陈艳。被执行人邹建。本院在执行李龙刚与邹建、陈艳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邹建有车牌号为鄂c×××××江淮轿车一辆,被执行人陈艳有车牌号为鄂c×××××别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邹建车牌号为鄂c×××××江淮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查封被执行人陈艳车牌号为鄂c×××××别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余华礼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