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辛二兰等与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聂三江、苏春英、陈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二兰,蔡定开,蔡定超,蔡定富,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聂三江,苏春英,陈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298号申请执行人辛二兰,女,193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威宁县东风镇黄泥村十组;申请执行人蔡定开,男,1984年2月2日生,住威宁县东凤镇梯田村五组。申请执行人蔡定超,男,1984年2月2日生,汉族,住威宁县东风镇梯田村五组;申请执行人蔡定富,男,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威宁县东风镇梯田村五组;被执行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系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27546D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东仓巷甲4号。被执行人:聂三江,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人羊场镇。被执行人:苏春英,女,1966年7月15日,汉族,住威宁县东风镇梯田村五组。被执行人:陈训,男,199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威宁县东风镇梯田村五组。申请执行人蔡定开于2017年2月20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黔毕中民终字10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聂三江、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四申请人105533.40元,执行费1480.00元。合计107013.40元。被执行人陈训、苏春英赔偿四申请人26383.46元,执行费246元。合计26629.46元。本院在执行辛二兰等与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聂三江、苏春英、陈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聂三江已经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过向被执行人苏春英、陈训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苏春英、陈训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2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禄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