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2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义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02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义林,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住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曾因犯劫持汽车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6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朔城检刑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义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宝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4日9时许,被告人周义林窜至朔城区贺家河村D29巷6号民宅,翻墙进入院内,用改锥将正房窗户撬开进入室内,将放置在桌子上的一台黑色大水牛牌台式组装电脑盗走。后在朔城区神头镇长村用盗窃来的电脑换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脑的价值为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义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2016)狱字第180号释放证明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朔区价认字[2017]第(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闫某的证言、被害人柳某的陈述、被告人周义林的供述、光盘一份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义林曾因犯劫持汽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系有前科,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义林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义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静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星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