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石高春与山东恒能环保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高春,山东恒能环保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459号原告:石高春,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红艳,内蒙古邦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恒能环保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宋启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恒能环保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住陕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福春,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恒能环保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车间主任,住山东省。原告石高春诉被告山东恒能环保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张峰审判员康丽芹人民陪审员王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裴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