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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常志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志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刑初267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志强,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辩护人任根顺、郭栋,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志强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六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志强及其辩护人任根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外邮寄虚假“九芝堂”、“养生堂”中奖信息宣传页2500份,并假冒兑奖工作人员、公证处公证人员以领取“奖金”需缴纳“公证费”、“审计费”的手段,诈骗被害人梁某人民币10000元、诈骗被害人邵某人民币10000元。同案犯华德强、肖志永(均另案处理)明知常志强在实施诈骗仍为常志强将诈骗赃款取现。被告人常志强供认其诈骗梁某、邵某并让华德强、肖志永帮助其将诈骗所得取现的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常志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志强于2016年下半年期间,向外邮寄虚假“九芝堂”、“养生堂”中奖信息宣传页2500份,并假冒兑奖工作人员、公证处公证人员以领取“奖金”需缴纳“公证费”、“审计费”的手段,诈骗被害人梁某人民币10000元、诈骗被害人邵某人民币10000元。同案犯华德强、肖志永(均另案处理)明知常志强在实施诈骗仍为常志强将诈骗赃款取现。案发后,赃款共计200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常志强于2017年2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志强予以供认;被害人梁某、邵某予以证实;同案犯华德强、肖志永亦供述帮助被告人常志强将诈骗赃款取现的事实;并有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中奖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0000元,数额较大,核其所为已构成诈骗罪。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成立。被告人常志强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志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返还被害人梁文祥被骗资金人民币10000元,返还被害人邵克琼被骗资金人民币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韩凤明审 判 员  刘志勇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