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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株洲市荷塘区金泰布行与唐亮亮、唐彩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荷塘区金泰布行,唐亮亮,唐彩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720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金泰布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合泰布料批发大市场B区*****号。经营者孙志贵,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221960********。被执行人唐亮亮,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彩群,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金泰布行与被执行人唐亮亮、唐彩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金泰布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唐亮亮、唐彩群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辉审 判 员 韩 涛代理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中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