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袁强、王海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强,王海仁,魏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强,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王海仁,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魏连英,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执行袁强与王海仁、魏连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王海仁、魏连英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袁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因履行期限较长,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云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