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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执98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国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4执98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国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法定代表人胡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工农路(天下壹品莲花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徐家宝,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国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4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阳世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