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3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3316杭州嘉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与魏路明、王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嘉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魏路明,王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316-1号原告杭州嘉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工业园区岗子村村委会内。负责人夏文杰,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魏路明,男,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杭州市。被告王李娟,女,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杭州嘉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诉被告魏路明、王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杭州嘉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魏路明、王李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嘉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嘉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保全费530元,合计1070元,由原告杭州嘉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民报人民陪审员 董爱莲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黄礼丽书 记 员 赵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