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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终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方金华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金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终982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金华,男,汉族,1973年1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平潭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平潭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金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闽0128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金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方金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金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方金华自愿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金华撤回上诉。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8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浩审判员 程 颖审判员 郭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