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4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邓学财寻衅滋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学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24刑初9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学财,绰号“十大元”,男,1979年8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仁化县,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7年3月2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0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辩护人古锦宝,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学财犯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学财及其辩护人古锦宝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邓学财与顾某在仁化县闻韶镇酒后由顾某驾驶悬挂粤F×××××捷达小汽车,行驶至扶溪镇老道班路口、新市场人人乐超市路段、敬老院桥头、永旺饭店对面以及卫生院路口的小巷,用十字型套筒对被害人郑某的皮卡车、谭某1的面包车、谭某2的三轮摩托车、罗某2的商务车、刘某的厢式货车以及罗某1的商务车进行打砸,后由顾某驾车逃离现场。至扶溪镇斜周路段时,改由邓学财驾驶小轿车继续往长江镇方向逃窜,至仁化县长江镇低坪路段,被仁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从邓学财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4.02mg/100ml。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指控邓学财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学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邓学财应当数罪并罚。现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邓学财对公诉机关指控寻衅滋事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其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犯罪事实认定方面,公安机关提交的受害人涉案车辆实际维修的费用应为1760元,应当以此数额作为损失依据,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不能作为被告人损失财产数额的依据。2、犯罪情节方面,被告人危险驾驶的时间和距离非常短,且没有造成其他事故,属于情节轻微,应当不予刑事处罚。3、量刑方面,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的事实2017年3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邓学财与顾某在仁化县闻韶镇酒后由顾某驾驶悬挂粤F×××××捷达小汽车至扶溪镇中学段老道班路口,见到停放在路边的郑某的粤F×××××皮卡车,想起郑某曾到处跟人说自己二手车行所卖的车质量不好,遂产生了打砸郑某的车以发泄不满情绪的念头,便从车尾箱拿出拆轮胎用的十字型套筒,将该车右侧前门玻璃、右后视镜以及左侧前门玻璃打烂,然后随手将套筒放置到车的后排座。邓学财上车后由顾某驾车往扶溪镇方向行驶,至扶溪镇敬老院桥头时,被告人邓学财见到桥上右侧停放着谭某1的粤F×××××面包车,想到这些车长期停放在桥上占用桥面,致其经过时多次差点撞上,于是叫顾某停车,持十字型套筒将该车的右侧玻璃打烂,然后再走到谭某2停放在桥头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车头处,持十字型套筒把该摩托车的挡风玻璃以及仪表盘打烂。打砸完后,被告人邓学财上车将工具丢在后排座,继续由顾某驾车行驶到扶溪镇新市场人人乐超市路段调头时,见到罗某2停放着的粤G×××××现代瑞风商务车,想到以前曾多次与其赌博都输了钱,于是从后排座位拿出使用的十字型套筒将该车的右前门玻璃打烂,准备上车时,见到永旺饭店对面商店刘某停放的粤F×××××金杯厢式货车,又想到此前在其店内买的酒的味道像假酒,就又持十字型套筒将该车的前挡风玻璃打烂,然后上车将套筒丢在后排座。之后继续由顾某驾车从扶溪镇卫生院路口拐进一小巷,在罗某1楼下见到罗某1停放在楼下的粤F×××××宝骏730微型商务车,又想到平时罗某1的老婆对其说话尖酸刻薄,就叫顾某停车,并持套筒将该车左侧前门玻璃打烂,这时,该车防盗器发出报警,被告人邓学财跑上车后叫顾某驾车逃离现场。危险驾驶的事实2017年3月1日晚,被告人邓学财随意损坏他人车辆后,由顾某驾车载其逃离现场,并加速往长江镇方向逃窜,至扶溪镇斜周路段,顾某就把车停下来,由邓学财驾驶小轿车继续往长江镇方向逃窜,至仁化县长江镇低坪路段,被仁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从邓学财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4.02mg/100ml。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3月2日0时34分许,罗先生打电话报110称:在扶溪镇市场,其停放的小汽车车窗玻璃被砸,嫌疑人驾驶一辆黑色大众牌小车往长江方向逃跑,要求派员处理。公安机关接报后,派人赶赴现场,在长江镇低坪路段拦截到嫌疑人,后对邓学财危险驾驶、寻衅滋事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邓学财的基本身份信息、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以及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3、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2日凌晨,仁化县公安局扶溪派出所会同长江交警中队、长江派出所在长江镇低坪路段将邓学财驾驶的FR0166捷达小汽车堵截,并将邓学财抓获;2017年5月9日,在监视居住期间内,邓学财经公安机关打电话通知,在水南路段等候,并在归案后交代打砸车辆的犯罪事实。4、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邓学财的作案工具十字型套筒一把以及红色捷达小汽车一辆进行扣押。5、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票、汽车材料表、报修单、收据、维修材料工时单,证实被害人车辆的基本情况及六名被害人车辆维修费用合计1850元,其中郑某汽车维修配件480元;谭某1汽车玻璃一块100元;谭某2摩托车维修费180元;罗某2汽车维修费360元;刘某汽车维修配件280元;罗某1汽车维修配件450元。6、广东省粤北人民医院冰冻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书、出院证、结婚证、证明,证实邓学财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其妻子李润兰患乳房恶性肿瘤的事实。7、谅解书,由被害人郑某、谭某1、谭某2、蔡某、罗某1、罗某2出具,证实被告人邓学财家属已将损坏的车辆修复并取得六名被害人谅解的事实。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票据,证实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7年3月30日对邓学财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对邓学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以及邓学财已于2017年4月16日自行缴纳罚款的事实。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仁化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2日对邓学财将他人停放的小汽车玻璃打烂并逃离现场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二)笔录1、指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邓学财对其打砸车辆的现场位置和车辆进行了指认。2、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公安机关对位于扶溪镇老道班路口、新市场人人乐超市路段、敬老院桥头、解放街永旺饭店路段以及卫生院路口的小巷的案发现场进行了拍摄、检查、记录,以证实案发的现场情况。(三)鉴定意见1、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六名被害人受损车辆的修复和更换部件的价值为3050元。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邓学财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4.02mg/100ml。(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2017年3月2日凌晨,我在家里突然听到楼下汽车报警器报警,我走到窗户旁看见有一大众汽车停在我的汽车边,有一个人从车上走下来,我怀疑是有人偷车,就从楼上走下来,看到那辆车往马道坝方向走了,我来到我车边,看见我的车窗玻璃被人打烂,车门也被打开了。我马上回家拿车钥匙,与我老婆一起开车去追,在扶溪镇车站的时候,我把他们逼停在路边,而他们就掉头往水口方向开去,我就又开车追他们,我老婆就打电话报警,我们一直追到长江镇低坪路段,看见有警察把那辆车拦下,从车上下来两名男子,随后警察把两名男子送到扶溪派出所。我认识这两名男子,一名叫邓学财,花名“十元”,一名叫“三角头”。我的车是宝骏730,车牌号是粤F×××××,车的左前玻璃被损坏。事后邓学财来我家承认是他打砸我的车,向我赔礼道歉,也赔偿了我的经济损失。2、被害人郑某的陈述:2017年3月1日11时30分许,我在家听到有“嘭嘭”的声音,我就从二楼窗户往公路边看,见到有三人在砸我的车,我就拿手电筒下楼,到一楼位置的时候,看见砸车的三个人开车往扶溪镇方向跑了,我看了一下我的车,发现左边玻璃全部给砸碎了,我立马开摩托车去追,到扶溪敬老院那座桥的位置,看见那台车停在桥中间,旁边还有一辆三轮摩托车,我就直接从他们旁边开车过去,到扶溪派出所报案,接着民警就出去查看情况了。我的车是丰田牌皮卡车,我是于2000年3月以8700元在仁化县黄坑镇购买的,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当晚我的车四个轮胎被扎烂,前挡风玻璃、左侧两个车门玻璃、倒后镜、左边的转向灯都被砸烂,前引擎盖也给敲得窝下去了。2017年3月4日,我的车在仁化县新达汽车维修部修好了,配件是维修部师傅帮我找的,没有收我材料费,只收了工时费和补胎费合计480元。后来我知道是邓学财喝醉酒砸了我的车,经过协商,邓学财就换了一台皮卡车给我,修车费也是邓学财去结算的。3、被害人谭某1的陈述:2017年3月2日早上8时30分许,我准备开车去果园喷药,发现我停放在居委会桥头路边的车辆右边中间的车窗玻璃被砸碎了,车上的一桶价值780元的农药也不见了,接着我就报警。我的车辆是银色长安星光小型面包车,车牌号是粤F×××××。事后我的车开去仁化修车店修好了,是邓学财去结账的,遗失的农药他归还给我,并道歉了,我就原谅他了。4、被害人谭某2的陈述:2017年3月2日早上8时许,我听说我停在桥头边的三轮摩托车被人砸了,我就过去看看,见到摩托车的挡风玻璃被砸碎了,仪表盘也被砸坏了,停在我三轮车后面的面包车也被砸了车窗玻璃。我的车是蓝色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于2016年11月15日以8900元在仁化县董塘骑顺车行购买。事后我在骑顺车行购买配件,在扶溪镇的修理店把车辆维修好,具体花费多少我不清楚,是邓学财的父亲支付的费用。5、被害人罗某2的陈述:2017年3月2日凌晨左右,我在扶溪镇解放街人人乐超市附近玩,准备开车回家时,我看到自己的车辆玻璃被砸碎了,升降器也坏了,副驾驶室的车门被打开,车里副驾驶室的储物箱也被打开,中间的储物箱被翻得乱七八糟,还看见停在永旺饭店对面的货柜车也被砸了挡风玻璃,然后我就报警,一会派出所民警就过来了。我的车辆是银灰色现代瑞风商务车,原车牌号是粤B×××××,后来因多起违章被注销。事后我知道是邓学财酒后打砸了我的车,现他已把我的车维修好了。6、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7年3月2日凌晨,我突然听到楼下有玻璃破碎的声音,我就打开家里窗户看,见到我停在楼下的车辆的挡风玻璃被砸碎了,当时我弟弟也出来看了,我们都没有看见砸玻璃的人,一会就看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过来处理,我就回去休息了。我的车是白色金杯牌厢式货车,车牌号是粤F×××××,行驶证登记的是我老公蔡某的名字。事后邓学财家人把我的车开去仁化新达车行维修好。(五)证人证言1、证人顾某的陈述:2017年3月1日下午17时许,我和邓学财开一辆捷达车上闻韶镇收一辆报废车,到闻韶看车后,没有买成,然后邓学财就带我去他朋友家玩,并在他朋友家里吃饭喝酒,我喝了四杯一次性杯子的菠萝啤酒,邓学财喝了一杯半白酒,一杯半葡萄酒。大约23时许,我驾驶车辆邓学财坐在副驾驶室一起往扶溪方向行驶,到了扶溪镇老道班路段,见到老道班门口对面公路边停着一辆白色的皮卡车,邓学财就跟我说这车主总是到处说我们卖的二手车很贵,接着就叫我停车,之后邓学财就从尾箱里拿了一条套筒扳手,走到白色小车旁边,我就上车坐在驾驶室里,我刚上车就听到有人打玻璃的声音,大约有二三声,然后邓学财返回车上,并叫我往扶溪方向开。我们到了扶溪敬老院门口的桥中间,看见桥右边停着一辆微型小面包车和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邓学财就说这些车老是停在这里,路又小,好几次晚上回家都差点撞上去。我没有说话,邓学财又叫我停下来,邓学财又拿着套筒扳手下车,我就看见邓学财用工具把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的挡风玻璃打烂,我就叫他不要乱来,然后邓学财没有说话就往前走,不到一分钟,邓学财就直接返回车上并叫我离开,我就往扶溪小学方向开。到了扶溪小学门口,邓学财就叫我往左边进去,大约开了二百米左右,到永旺饭店路口,看见永旺饭店门口斜对面停着一辆商务型的大面包车,邓学财就和我说他和这车主以前一起打牌输了很多钱。我没有搭理他,这时邓学财再次叫停后下车,接着我就听到砸玻璃的声音,过了一会邓学财上车叫我开车,刚往前开一点,邓学财就看见一辆白色解放牌厢式货车,邓学财唠叨说这车主卖的酒是假的。接着叫我停车,邓学财下车后走向那辆车,一会我就听到砸玻璃的声音,接着邓学财回到车上叫我往扶溪车站方向开,开到卫生院位置的时候,邓学财叫我往右边开,差不多出幸福酒店路口位置,邓学财看见一辆小面包车就说车主的老婆说邓学财不是好东西。接着邓学财就叫我停车,下车后邓学财就往我停车的后面走去,没一会我就听到砸碎玻璃的响声,然后邓学财就返回车上叫我往车站方向走,邓学财说后面有车来了,就叫我往水口出扶溪到大路,然后往长江镇方向开,到了斜周位置,邓学财就叫我下车让他开,我俩交换了位置,邓学财开到低坪路段就有警车迎面而来,我们就主动停车,警车开到我们旁边,我们就下了车,被带到扶溪派出所。我们当晚驾驶的黑色捷达小型轿车是我的,是一台报废车,套粤F×××××车牌。2、证人邓某1的证言:2017年3月2日凌晨1时许,我爸打电话给我说我哥有点事,叫我回扶溪。我赶回扶溪后,知道我哥邓学财酒后打砸他人的车玻璃,因为我哥被带到仁化县公安局,我也就回了凡口。第二天一早,我哥通知我说,他的车停在低坪路段,车上还有些东西,让我拿回家。后我就开车去到长江低坪路段,将车后排的一个十字型套筒扳手,后尾箱的一个备胎和千斤顶拿到我车上,然后我就回扶溪老家。回到后按我哥的交代去了被打砸车辆的人家里协商赔偿事宜。3、证人邓某2的证言:2017年3月2日凌晨,我在家里听到有砸玻璃的声音,我就打开窗户看看,见到一辆大众汽车停在我的汽车边,从车上走下来一个人,然后车辆的报警器就响了,我老公就马上下楼去看,我在楼上窗户看到那人马上进了驾驶室关门开车离开,往扶溪镇马道坝方向走了,我老公上来就穿了衣服拿了车钥匙,与我一起开车去追,追到扶溪镇车站的时候,我们把他们逼停在路边,然后他们就掉头往市场方向开去,我们一直跟着他们,他们从市场穿过后又往长江镇方向逃跑,我们一路追着,在路上我打110报警电话汇报情况,在长江镇低坪路段,长江中队和长江派出所民警把他们截停,从车上下来两名男子,随后警察把他们送到扶溪派出所,我就看到有一名男子我认识,名字叫“十元”。我家被砸的车是宝骏730,车牌号是粤F×××××,车辆驾驶室玻璃窗被砸坏。(六)被告人邓学财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3月1日晚,我与顾某、“古仔佬”在闻韶镇“双钱古”家里吃晚饭,吃饭期间我喝了三杯一次性杯的白酒。约23时许,顾某驾驶他的捷达小汽车,我坐在副驾驶室,行至扶溪镇老道班门口,我下车小便时,见到公路右侧停放着一辆皮卡车,我知道是郑某的车,当时我就想到平时郑某老是看我的二手车又不买,还到处跟人说我们卖的车不好。我就有了打砸他的车来发泄情绪的念头。我就叫顾某开后尾箱,然后到后尾箱的备胎上面拿了一个十字型套筒扳手,再返到皮卡车右侧,先持十字型扳手打烂右前玻璃、右后视镜,再走到车的左侧将驾驶室的玻璃打烂,然后我就上车。在车经过敬老院桥头时,我看到桥上停放着两辆车占着桥的右侧,我又想到这些车长期占着桥面,车辆进出都不方便。这样我又下车从后排拿出十字型工具先走到停放在桥右侧靠河边的一辆长安微型面包车,持工具将中间车门的玻璃打烂,后我又向前走到停放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的车头位置,我再次持工具朝摩托车的挡风玻璃打了几下,再将摩托车的仪表盘打烂,打完后我持工具回到车上,由顾某继续开车前行。到了市场人人乐超市门口调头时,我看见罗某2的那辆商务车停放在超市前面的楼下,当时想到罗某2原来与我赌博时我常输。于是我又叫顾某停车,拿着十字型扳手下车后走到罗某2车边,我上前用工具将该车的右侧前玻璃打烂,打完后我准备上车,看见永旺饭店对面的一个批发部门口停放着“北北”的一辆金杯牌厢式工具车,我想到以前我去他那批发部买的酒的味道不对,像是假酒。这样我又产生要打砸的念头,我朝着那辆车走去,在车头位置持工具向前挡风玻璃打去,将玻璃打烂后我才上了顾某的车。顾某继续开车到卫生院路口进家属区附近,我看见一辆宝骏车停放在一楼下,我知道这台车是绰号“和尚”的,我又想到他老婆很高傲,以前吃饭时说话总是尖酸刻薄。我就叫顾某停车,下车后我走到那台车旁,手持工具朝车的左前玻璃打了一下,后那辆车的报警器报警,我听到后很怕,就跑到我们的车上叫顾某开车转到幸福楼路段,见到后面有车灯,我们怕有车追来,顾某就往长江方向逃,到了斜周路段,我就叫顾某停车,我就开车继续往长江方向逃窜。车到了低坪路段时,见到有警车亮着警灯开来,我就停车,警车开到我们边上,民警将我们控制住。被砸的第一辆车是辆白色丰田皮卡车,车主是郑某,该车是报废车,套了粤F×××××的号牌;被砸的第二辆车是辆米黄色长安微型面包车,车主叫谭某1,车牌号不记得了;被砸的第三辆车是辆蓝色三轮摩托车,车主谭某2;被砸的第四辆车是辆米黄色的江淮瑞风商务车,车主是罗某2;被砸的第五辆车是辆白色金杯牌厢式工具车,车主姓罗,绰号“北北”;被砸的第六辆车是辆黑色宝骏730商务车,车主姓罗,绰号“和尚”。打砸第一辆车的时候我就和顾某讲了要打烂这辆车的玻璃去,他当时没说什么,其他几辆车我就是叫他停车,我下去打砸的。我酒醒后,知道事情的严重性,第一时间我就赔偿了车主的损失并得到了他们的谅解。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纳,可作定案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学财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邓学财又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还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具体分析如下:1、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学财损坏财产的数额,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维修费为依据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邓学财的家属为被害人维修车辆所花费的金额比鉴定的价格低,这是由诸多因素决定的,无法保证客观、公平、合理,不能以此金额作为认定被告人邓学财损坏财物的价格依据,而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作出,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2、关于邓学财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在本案中,案发当晚被告人邓学财在逃离现场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就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决定刑事拘留,而后转为监视居住。2017年5月9日,邓学财虽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但此时邓学财是在监视居住期间,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的义务,且公安机关已掌握了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依据上述刑法的规定,被告人不存在自首情节,邓学财及其辩护人以上的辩解、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邓学财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学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十字型套筒一把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仁潮审判员 梁 娟审判员 肖贵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君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