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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保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聊城德晟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聊城德晟木业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赵国旗,郭腾,李波,赵霞,王学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461号之一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向阳路129号。主要负责人:段元香,行长。被申请人:聊城德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县工业园区内长江路南。法定代表人,赵国旗,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被申请人:赵国旗,男,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申请人:郭腾,女,1984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申请人:李波,男,197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赵霞,女,1975年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王学善,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聊城德晟木业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赵国旗、郭滕、李波、赵霞、王学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7)鲁1502民初5784号之一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德晟木业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赵国旗、郭滕、李波、赵霞、王学善银行存款共计10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对被申请人赵霞的财产查封、冻结数额以54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生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