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石新龙与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街道办事处蛟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新龙,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街道办事处蛟龙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180号原告:石新龙,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大同桥镇善化村田里屋坳下00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湘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街道办事处蛟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街道办事处蛟龙社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凌坚,系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栖钰,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新龙,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街道办事处蛟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街道办事处蛟龙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新龙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新龙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石新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乐青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