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2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崔永涛、鲁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涛,鲁凤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220-2号解除申请人:孙秀英,女,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隆山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5809210225被申请人:崔永涛,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金碧花园D区。被申请人:鲁凤玲,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金碧花园D区。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孙秀英与被申请人崔永涛、鲁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莒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依据孙秀英的申请,对被申请人鲁凤玲的楼房1套(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等予以保全,孙秀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鲁凤玲的楼房1套(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的保全。本院认为,孙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鲁凤玲所有的楼房1套(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景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