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曾毅张贞洪与聂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毅,张贞洪,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613号申请执行人:曾毅,男性,汉族,1964年0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张贞洪,男性,汉族,1964年07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聂林,男性,汉族,1974年0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曾毅,张贞洪与被执行人聂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法民初字第03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聂林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毅,张贞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聂林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8501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8501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6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琳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