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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6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春洋与余永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洋,余永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6333号原告:赵春洋,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余永永,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赵春洋与被告余永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赵春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符合本院免交诉讼费的相关规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俏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