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与李锦铚、黄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李锦铚,黄丽平,胡敏锦,吴先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660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商业步行街8号楼103#、104#、105#、106#门面。负责人:刘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强贵,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束扣生,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锦铚,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黄丽平,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胡敏锦,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吴先来,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与被告李锦铚、黄丽平、胡敏锦、吴先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金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