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兴环保水泥制品厂与廊坊市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兴环保水泥制品厂,廊坊市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339号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兴环保水泥制品厂,经营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商业街。经营者:康利,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康海洋,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廊坊市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24栋B153号。法定代表人:张静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兴环保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廊坊市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兴环保水泥制品厂于2017年8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兴环保水泥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兴环保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费1567元,共计3792元,由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兴环保水泥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陈连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