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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女,201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法定代理人李某3(系申请执行人之母亲),女,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被执行人李某2(系申请执行人之父亲),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1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02执恢8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峰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