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7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汪霞与汤天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霞,汤天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7988号原告:汪霞,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静勇,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天奎,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霞与被告汤天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霞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汪霞负担。审 判 员 苏建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蒋 尧书 记 员 杨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