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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忻联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忻联国,乌根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新都路29号202幢(1-1),组织机构代码:25410200-7。代表人:诸斌。被执行人:忻联国,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乌根祥,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忻联国、乌根祥[(2016)浙0205民初271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5执10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继安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