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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建国、郭锁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建国,郭锁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319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路,该社信贷员。被告郭建国,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任丘市人,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监狱。被告郭锁成,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建国、郭锁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 艳审 判 员  田亚辉人民陪审员  陈少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威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