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建国、郭锁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建国,郭锁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319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路,该社信贷员。被告郭建国,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任丘市人,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监狱。被告郭锁成,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建国、郭锁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 艳审 判 员 田亚辉人民陪审员 陈少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威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