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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5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威国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武威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国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武威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5075号原告:武威国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标建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金沙乡中沟村。法定代表人:张小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荣,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该公司销售经理,住武威市凉州区天一时代城3号楼4单元2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民,甘肃姜学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威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商贸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二环北路。法定代表人:孟志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儒,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该公司总��理,住武威市凉州区惠民小区4号楼2单元301室。武威国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武威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标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荣、马建民及盛大商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标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盛大商贸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009127元;2、请求判令盛大商贸公司承担违约金600000元。诉讼过程中,国标建材公司变更”请求判令盛大商贸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009127元”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盛大商贸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004127.5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9日,国标建材公司与盛大商贸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国标建材公司作为供方向需方盛大商贸公司销售预拌混凝土。之后,国标建材公司向盛大商贸公司供应了价值达3589127元的预拌混凝土,盛大商贸公司陆续给付货款2580000元,截止起诉前盛大商贸公司尚欠货款1009127元未付。盛大商贸公司拒不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国标建材公司承担自2014年10月起按月息2%计算的违约金600000元(仅以拖欠货款1000000元作为本金计算)。国标建材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国标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国标建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出示预拌混凝土合同一份。证明国标建材公司向盛大商贸公司供应混凝土,还证明盛大商贸公司如果逾期付款则按欠款额每日向国标建材公司支付3%的违约金的事实。2、出示国标商砼制品结算明细单四份。证明国标建材公司自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累计向盛大商贸公司供应价值3589127元的预拌混凝土的事实。盛大商贸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国标建材公司对账后,实际欠国标建材公司预拌混凝土货款1004127.5元未付。我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国标建材公司应向我公司下属的各施工队索要货款。盛大商贸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出示支付国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砼款明细一份,证明盛大商贸公司实欠国标建材公司混凝土款1004127.5元的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1、国标建材公司出示的预拌混凝土合同一份,盛大商贸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本院认为,国标建材公司出示的该合同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案相关事���,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2、国标建材公司出示的国标商砼制品结算明细单四份,盛大商贸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本院认为,国标建材公司出示的该组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9日,国标建材公司与盛大商贸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国标建材公司作为供方向需方盛大商贸公司的武威五征西北汽贸城项目部销售预拌混凝土,盛大商贸公司按约定时间给付混凝土货款,若盛大商贸公司不按约定时间付款,则每日应承担所欠货款总额3%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双方责任义务、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自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国标建材公司向盛大商贸公司供应了价值达3589127元的混凝土。盛大商贸公司陆续给付��标建材公司货款2580000元,尚欠货款1009127元未付。国标建材公司主张盛大商贸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除向其给付欠款外,还应当向其承担违约金,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案件审理中,国标建材公司认可盛大商贸公司实欠其预拌混凝土货款1004127.5元未付。本院认为,国标建材公司与盛大商贸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系出自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合约,依法履行。但本案中,盛大商贸公司拖欠国标建材公司预拌混凝土货款至今未付,明显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国标建材公司给付尚欠的预拌混凝土货款1004127.5元,并向国标建材公司支付违约金。由于双方签订销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还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标建材公司要求盛大��贸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0元仍高于造成的损失,故对国标建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诉请数额不予支持,违约金应依法调整,由盛大商贸公司从欠款之日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国标建材公司支付欠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盛大商贸公司辩称不承担偿付预拌混凝土货款责任,国标建材公司应向其公司下属的各施工队索要货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武威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给付武威国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货款1004127.5元;二、武威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给武威国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违约金按占用欠款1004127.5元期间���利息给付,该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直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上述给付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90元,减半收取9645元,由武威国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武威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7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中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