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6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锦辉与广东安能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辉,广东安能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6836号原告:黄锦辉,男,汉族,1987年4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广东安能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督局。法定代表人:孙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锦辉诉被告广东安能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锦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广东安能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锦辉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安能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锦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黄锦辉负担。审 判 长 丁 金 亮代理审判员 张 淦 如人民陪审员 何 子 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杨婉怡书记员赵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