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晨昊、何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晨昊,何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李晨昊,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2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何雄,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2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李晨昊与何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款51180.00元未执行到位。因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何雄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晨昊书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龙小军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文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