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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4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伊川县兴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辛向阳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伊川县兴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辛向阳,张敏霞,刘老红,辛萍,洛阳市万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144-1号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伊川县兴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建新街东段。法定代表人王站彬。被告辛向阳,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张敏霞,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刘老红,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辛萍,女,199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洛阳市万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鹤鸣路。法定代表人刘老红。本院受理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川县兴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辛向阳、张敏霞、刘老红、辛萍、洛阳市万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8月14日向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丁继军人民陪审员  陈艳丽人民陪审员  闫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钰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