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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春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南充市昌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春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南充市昌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463号原告:重庆春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6241963X。法定代表人:李小红,重庆春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涌,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柯蓓,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充市昌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临江乡申家嘴村民委员会内,注册号511304000017858。法定代表人:侯志敏,职务不详。原告重庆春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市昌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后,原告经本院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振华人民陪审员  张玲辉人民陪审员  彭春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