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雄飞与被告李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雄飞,李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462号原告:王雄飞,男。被告:李桃,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雄飞诉被告李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雄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雄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雄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王雄飞负担。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