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23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民富与康保县二号卜子乡王国隆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民富,康保县二号卜子乡王国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854号原告:王民富,男,汉族,现住康保县。被告:康保县二号卜子乡王国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康保县二号卜子乡王国隆村。法定代表人:张舂亲,该村主任。原告王民富与被告康保县二号卜子乡王国隆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民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民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民富负担。(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韩丽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建飞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