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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辖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蒋行波与张磊、涟水县��峰置业有限公司一审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行波,张磊,涟水县钰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辖72号原告:蒋行波。被告:张磊。被告:涟水县钰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蒋行波诉称,原告购买被告张磊的房屋,但张磊拒绝向原告交付房屋,现该房屋系被告涟水县钰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请求判决两被告交付房屋。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磊的妻子李金芝系该院正式干警,双方正在离婚诉讼期间,目前对是否离婚尚未作出处理,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被告张磊的妻子李金芝系该院正式干警,双方正在离婚诉讼期间,目前对是否离婚尚未作出处理,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不宜由该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孙晓明审判员  张桂林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晞 更多数据: